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發(fā)生了無故辭退、惡意換崗等涉及勞動關系引發(fā)的爭議,勞動者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呢?請看這份有關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的指南。
0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了勞動爭議,可以直接起訴嗎?
答:一般不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不予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后,才能向法院起訴。
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勞動者能夠提供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且只訴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以不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02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去哪里申請仲裁?
答:勞動爭議依法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申請人分別向這兩個地方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么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答: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超過一年時效,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如果勞動者曾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尋求救濟或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那么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勞動者不能在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如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則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但如果勞動關系終止,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答: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或不予受理決定,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與勞動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可以選擇向一家法院起訴,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兩家法院起訴的,由先受理的法院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仲裁裁決系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能向基層法院起訴,只能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答: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在十五日期限內以快遞形式寄出的,不視為超期。勞動者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起訴不受十五日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如仲裁系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1.起訴狀及證據(jù)材料;2.勞動者身份信息(或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3.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4.送達回證(或送達物流信息)。
答:起訴的內容一般不應超過仲裁申請的范圍,如超出的,法院不予處理。如增加的訴訟請求和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事項具有不可分性,那么不用再次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一并向法院起訴。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答:可以,如只就部分事項提起訴訟,仲裁全部不發(fā)生效力。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答:用人單位在仲裁裁決作出后注銷或被撤銷的,勞動者可以起訴用人單位的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股東。
如仲裁裁決作出前,用人單位已經注銷的,勞動者可以在仲裁中申請變更主體。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企業(yè)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yè)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yè)法人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答:不可以,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shù)有異議等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者可以向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反映。
需要注意的是,如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據(jù)此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fā)生的爭議,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