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育公司訴王某勞動爭議案
——在法定最長試用期內(nèi)延長試用期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關鍵詞民事 勞動爭議 試用期 延長試用期 法定最長試用期 二次約定試用期基本案情 某教育公司訴稱:某教育公司無需支付王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和相應期間稅后工資差額。某教育公司與王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在此期間,王某的銷售業(yè)績?yōu)榱?,與其簡歷中自我介紹的優(yōu)秀銷售能力嚴重不符,因此某教育公司延長3個月的試用期,王某予以認可。延長后總計為6個月的試用期不符合應當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的法律規(guī)定。王某辯稱:某教育公司屬于違法約定試用期,應當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及工資差額。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于2018年3月26日入職某教育公司,任渠道總監(jiān)一職,雙方訂立有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至2018年6月25日止。王某正常工作至2018年12月27日。某教育公司在2018年12月28日中午向王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某教育公司主張,其與王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但因王某銷售業(yè)績?yōu)榱?,與簡歷所介紹的優(yōu)異銷售能力不符,故延長3個月試用期,總計6個月試用期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其無需支付王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及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的工資差額。為此,某教育公司提交了王某個人簡歷、聘用通知書、延遲考察期通知書復印件以及某教育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趙某與王某的微信截屏作為證據(jù)。聘用通知書顯示試用期為3個月。延期考察通知書內(nèi)容顯示:“王先生……在三個月試用期間沒有簽單,按照公司《營銷人員績效激勵辦法》,不予轉(zhuǎn)正……現(xiàn)經(jīng)公司決議,將王某的考察期延長三個月,日期為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微信聊天記錄內(nèi)容顯示:“趙某:早!你的轉(zhuǎn)正還是想等你有了第一份合同回來再說哈,覺得你快了!加油!合同簽了就第一時間告訴我。王某:嗯嗯,好!謝謝!”王某主張其再次約定的試用期至2018年9月30日才結(jié)束,為證明其主張,王某提交了《試用期轉(zhuǎn)正通知書》予以佐證,該通知書載有“王某……經(jīng)過試用期的綜合考評,您已經(jīng)順利地通過了公司的轉(zhuǎn)正審核,自2018年10月1日起成為公司的一名正式員工”,落款時間為2018年9月30日。某教育公司對《試用期轉(zhuǎn)正通知書》的真實性無異議。
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教育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等。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某教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19)京0108民初44374號民事判決:一、某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王某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間工資差額2982.3元;二、某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王某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間績效工資差額5406.9元;三、某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王某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42027.59元;四、某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王某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工資差額6480.04元;五、某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557.47元;六、某教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王某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12月28日延時加班工資1777.45元。宣判后,教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京01民終519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于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問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本案中,某教育公司與王某訂立期限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后某教育公司以王某在三個月試用期間沒有簽單為由將試用期延長至2018年9月25日,這一行為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某教育公司雖主張王某對延長試用期表示認可,但二次約定試用期行為已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延長的期間不再屬于法定試用期。此外,某教育公司出具的《試用期轉(zhuǎn)正通知書》顯示,王某自2018年10月1日成為正式員工,結(jié)合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間的工資發(fā)放情況,可以認定某教育公司將王某的試用期延長至了2018年9月30日,某教育公司這一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某教育公司應支付王某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42 027.59元。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順延試用期因違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法律規(guī)定,屬于二次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83條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4374號民事判決(2020年4月27日)
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終5195號民事判決(2020年7月27日)